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48小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48小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作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算工伤,如果生还无望还坚持抢救吗?
谢谢邀请。对这事我的看法是:绝对不能因为要个工亡待遇就放弃抢救!人最宝贵的是生命,任何金钱物质也没有生命贵重。对一个个体生命来讲,如果离开了人世,就意味着父母失去儿子,妻子失去丈夫,子女失去父亲,兄弟姊妹失去手足…。这种亲人的逝去,带来的可能不只是生离死别,还可能对妻儿老小的今后生活带来变故。所以我的看法是,亲人病了,一定尽全力救治!这就是我对此问题的看法,不对的请大家批评!
谢邀!《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突发重疾的48小时”定律”,似乎有点不够人性化,常常成为一个争议的焦点,但工伤保险条例尚未进行新的修订之前,这个”48小时定律”就是工伤保险所作为视同工伤死亡和非工伤死亡的临界点。
我们不去评论家属应如何对待患者的问题,这样很不道德。我在国企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工作十余年,也遇到过视同工伤死亡的案例,作为单位绝不会放弃家属拿到视同工伤亡的机会,工伤保险所也不会持反对意见,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否则会承担骗保的责任。比如说,突发重疾是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或者在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必经路线时突发重疾,并且直接送医,如果先送回家再送医,可能错失视同工伤死亡的认定:或者是抢救途中,临近48小时由家属要求医院拔管放弃抢救,如果病历中有记录,都可能成为能否认定为视同工伤死的焦点。
在我的工作经历中,一个工人准备上夜班时,感觉头疼,就从宿舍经生产厂区进车间向值班长请***后往职工医院看病,在尚未走出生产厂区即倒地身亡。因他进过厂区并到车间请了***,我找值班长要了询问笔录,以视同工伤死亡向上申报,工伤保险所并无异议,家属拿到了工伤死亡的赔偿。如果他上班前是从别的路径到医院就医,在前往医院的途中或到医院后死亡,其视同工伤死亡的理由就不够充分,往往一些情节的差异,在认定工伤中就有差别。
还有一个案例,我们地级市供销社招聘的门卫人员,班中离岗到院内不远处看人家打牌,突发重疾倒地身亡,单位认为他脱岗就不申报工伤死亡,月余后家属向工伤保险所咨询,反馈是符合视同工伤死亡的认定,但超时限不能受理,建议通过民事诉讼向用人单位索赔,最后这个用人单位按当时的工伤死亡赔偿数额向家属赔了四十余万。从这个案例说明,视同工伤死亡的认定并不是外人卡不卡的问题,只要患者符合视同工伤死亡的要件,就一定拿到赔偿,否则就只是普通疾病死亡。
关于工亡的条件,是硬框框,不符合就不能认定为工亡!
至于说,明知道生还无望,为什么不在48小时内宣布死亡呢?这涉及到人道主义和权限的问题。对医院或者说医生而言,病人只要还有生命特征,就必须竭尽全力进行救治,这是职业道德,更是法律!病人在还有生命特征的情况下,医院或医生强行终止病人的生命特征,那是***,是违背救死扶生职业道德的违法***行为!
所以说,这种情况没人敢做!
工伤必须24小时之内上报吗?
1.《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明文的规定,要求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申报工伤。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如果超出了一年的最长工伤申请时效,劳动部门就不会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该伤者也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单位说工伤超过24小时未上报就失效?
1.单位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单位给工人申报工伤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如单位不给职工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己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不给职工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己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因为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所以建议你在申请前拨打12333咨询一下你们当地劳动部门。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48小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48小时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