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4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4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不放心单位去申请工伤怎么办啊?
对工伤鉴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重新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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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事故以后,需要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受伤职工对用人单位不放心,那么,受伤职工可以在事故发生以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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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4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4款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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