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职工职业病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患职业病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职业病算工伤吗?工伤保险能拿到哪些补偿?
  2. 关于职业病工伤赔偿的若干规定?

职业病算工伤吗?工伤保险能拿到哪些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业病可以认定工伤,但需要说明的是,所说的职业病,是需要确诊为职业病,职业病由职业病防治中心或者职业病医院来确诊,从确定是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申报认定工伤,如果单位不予申报的,由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在一年内申报。只要被认定了工伤,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 职业病)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至于有什么赔偿,要根据职业病伤残等级来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补助和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 职业病)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 职业病)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题主的两个问题全部能从《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找到答案



《条例》第三章 工伤认定中规定了10种工伤的情形。第十四条里明确说明,患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

当然,这里所说的职业病,是指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要在有资质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认定工伤时必须提供职业病诊断书或鉴定书。

《条例》第五章 工伤待遇中列明了所有的补偿项目。主要有:

目录内的工伤医疗费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需具备的条件是,患者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必须是在从事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必须是接触粉尘、放射物质及其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目录。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其的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后,做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

关于职业病工伤赔偿的若干规定?

职业病的鉴定与赔偿标准

  职业病赔偿标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员工患有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如下规定: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患职业病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患职业病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