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九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九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友不愿意为我作证能申请工伤吗?
可以提供在场人员姓名,请求人社局调查。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两个证人的证言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
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证人迫于用人单位压力,不敢为工伤职工作证的情形,人社局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工伤职工可以提供信息,请求人社局进行核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调查做笔录以后还要申批吗?
做调查笔录是对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调查,是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核定事实的过程,人社局还要根据调查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患者及家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该由谁举证?
是因为不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责任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证明材料怎样写?
1. 目击证明材料需要详细描述工伤事故现场的情况和自己的观察。
2. 因为目击证人的证明材料对于工伤事故的调查和赔偿起到重要的作用,需要提供准确、详细的信息,以便相关部门能够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3. 在目击证明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情况的描述;目击者自己的身份和联系方式;目击者对于事故过程的观察和了解;目击者对于事故原因的推测或分析;如有可能,可以提供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据材料。
4. 此外,为了增加证明材料的可信度,目击者可以请其他人作为证人,提供他们的联系方式和对事故的观察和了解。
5. 目击证明材料需要真实、客观地反映事故现场的情况,避免夸大或虚构事实,以免影响调查和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工伤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证明材料应包含以下要点:证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号码,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包括受伤人员的身份以及事故原因和过程的相关细节。
同时,证明材料应表明证人亲眼目击该事故,并真实记录了事发现场的状况。
最后,证明材料需要提供证人的签字和日期作为真实性的确证。
工伤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证明材料的书写方式如下:
1. 证人身份及工作工种信息(比如证人名字、性别、联系电话、***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在何公司从事何工作,与受伤职工关系);
2. 工伤事故发生经过证明,该部分要把证人当场看到现场情况写清楚(明确受伤职工受伤时间、地点、做什么受伤、受伤原因、受伤部位、证人本人当时在做什么、如何知道受伤职工具体受伤的事实等详细情况);
3. 证明人签字按手印,写清楚年月日,附上证人***复印件。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九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九条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