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4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4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社保转到新公司对工伤赔偿有影响吗?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3. 工伤后还被罚五百块钱合法吗?

社保转到新公司对工伤赔偿有影响吗?

不影响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4款 (工伤保险第十七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劳动者社保转移的,是不影响工伤赔偿的。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4款 (工伤保险第十七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有不利影响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4款 (工伤保险第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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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和社会保障申请工伤认定,无特殊情况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只有在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才能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

基本上是没有影响的,如果你在一家公司缴纳了社保,突然换了公司,这家新公司就要按照自己公司的规定,给新员工续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只要一直在缴费,中间不能停留,对工伤赔偿是没有影响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大部分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算时间。

  本案来看,肋骨骨折(不是很严重,可能只有一根,最后鉴定的级别不会很高,可以只有十级)与煤气中毒事故是否有直接的关系,谁也没有直接认可的证据;并且你到村级卫生所处理了面部,从某种层面讲,可以理解为初次诊断,所以本案胜算不大。但举证责任主要是单位(自己要有起码证据说明肋骨骨折与煤气中毒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有一定的胜算。  建议本协商解决。

工伤后还被罚五百块钱合法吗?

1.不合法,工伤是不追究劳动者责任的(***,自残,醉酒,***除外),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的,无论是否违章操作,都应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3.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4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4款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