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江苏省苏州市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江苏省苏州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江苏苏州工伤九级伤残,一共能有多少赔偿?
工伤构成九级伤残的,伤残方面的待遇共三个:
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如果参加工伤保险的,就是参保时单位申报的数额,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就是实际数额。
江苏省的规定是5万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省的规定是2.5万元。
请注意:1.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有,不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的,简单讲,就是不在单位干了才可以领取这两个补助金;2.江苏省规定的标准,各地级市是可以上下浮动20%的,据我所知,苏州似乎是没有浮动,其他地方如苏中的南通、扬州、泰州是下浮了10%。3.如果解除劳动关系时职工年龄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要根据年限打不同的折扣。
江苏省苏州市2021年工伤伤残津贴调整?
江苏省人社厅12月2日发布通知,对我省2021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作出调整。
参加此次调整的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算。
根据《通知》,调整标准为: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94元,二级178元,***169元,四级161元。
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4.9%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3.25%。调增后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431元/月、2745元/月、2059元/月的调整至此标准。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1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此外,《通知》还明确,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2021年7月1日起,参照此次调整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江苏省苏州市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江苏省苏州市工伤保险条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