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大部分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算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哪些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 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 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 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 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 位负责。
工伤赔偿要减去老板缴的意外险赔偿吗?
员工工伤赔偿和老板交的意外险是两个性质的费用,谈不上减的事。
区分是工伤保险赔偿还是发生工伤后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
意外伤害保险是属于商业保险,不仅限于发生工伤。
希望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不用减去的,两者适用不同的法律范畴,是可以竞合的。也就是说如果商业意外险的受益人也是你的话,你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具体就是:除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费是单赔外(只能从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中选其一),实际发生费用以外的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费用,***取兼得双赔的原则。
劳动者因受到工伤依人身意外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合同获得赔偿的,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二者不能互相替代,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主张从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劳动者依人身意外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获得的赔偿金。 ——《江苏省高级人民***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所以,你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据理力争,如果单位执意克扣你的工伤待遇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法无禁止,即是许可!工伤既可以得到企业支付的工伤赔付,也能得到意外险的另一份赔付,也就是双份赔付。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险时,被保险人必须是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且受益人必须是劳动者或其近亲属!企业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险,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吸引人力***,提高企业凝聚力。因此,题主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工伤赔偿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程序和标准,是对用人单位强制要求购买的社会保险,相关赔偿标准按规定执行,与商业保险无关。
而意外险则属于商业保险,是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减少损失通常的举措,属于企业或个人的商业行为。
那么谁获得意外险的受益呢?这得看商业保险合同上的具体内容。
若企业把意外保险作为员工***,明确受益对象是员工自身,则意外发生时,由员工获得赔偿。若不是,则按合同上的内容和受益对象进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