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劳务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劳务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
当在工地上班发生工伤时,要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包工头是个人,双方之间是形成的最大可能被认定为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工伤赔偿主张就难以实现,当找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将以种种理由譬如不是其单位员工等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种情形的工伤赔偿,发包单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在工伤发生时应立即报警,送医救治。
保障社会保险服务的条例和法规?
一、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1、《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超出工伤保险基金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何南回答
你好
你问的这个问题还真难回答,因为各地规定都不一样。
我们先说《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言外之意,超出规定标准的,则需要自付。
但因工伤伤情不同,很多需要急救和抢救,特别是并发症的控制,必须要突破条例规定的内容,引起了极多的***,所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都做了必要的补充。
比如上海市人社局规定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承担。
未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劳务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劳务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