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鉴定结论有一般医疗依赖怎么处理?
  2. 工伤是否要自己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然后再报销?
  3. 2021年民法典工伤认定规则?
  4. 工伤后单位有工伤保险不报工伤,走其它保险。自己可以去劳动局申报吗?

工伤鉴定结论有一般医疗依赖怎么处理?

一、一般医疗期就是从劳动者受工伤期间住院工伤认定,工伤鉴定结论下来以后,到工伤康复这段时间;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 (工伤保险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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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否要自己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然后再报销

  一般应由用人单位垫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一般应有用人单位垫付,对此,各省市也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工伤职工有能力嗲伐的,也可以垫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 (工伤保险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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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

  《安徽省实施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 (工伤保险第十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四十条 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江苏省人民***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2021年民法典工伤认定规则?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后单位有工伤保险不报工伤,走其它保险。自己可以去劳动局申报吗?

认定工伤是你的权利。用人单位申报工伤是义务。《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工伤标准十分明确,不报工伤的话, 涉及的相关医疗费用,伤残待遇之类的没法计算。后果不好说。如果单位不想报的话,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以个人身份向当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到时候单位将承担很多不利后果。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后如何申报工伤?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作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