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城乡养老保险人员参公管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城乡养老保险人员参公管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人社局的下属参公事业单位是如何改革的?
别想那么多啦,该转的终究会转,没有的,想爆脑袋也是没有的。任何改革都不会一步到位的啦,参公事业单位也是一样。好好努力工作,提升自己的能力才是关键,有能力你还怕会被饿死?是不是这个理,你就说是不是就好,哈哈
人力***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比较多,下属单位也很多,服务群体很庞大,几乎每个人的生老病死都跟人社局的业务息息相关,所以工作人员也很多。市级人社局下属单位主要有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办公室、人力***考试中心、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信息中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人才市场服务处、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劳动监察处等。
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办公室、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人才市场服务处四个单位合并,成立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进行服务的整合。
社保中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有的地方是参公单位,有的地方是事业单位,各地情况不一样。这次改革,以前是事业单位的依然是事业单位,不改成参公。
仲裁院和劳动监察处一直都是参公单位。
1、参公规定:按照《公务员法》规定,事业单位整体参公,人员需要经过培训、考试,符合条件的才能整体过渡为参公人员。所谓符合条件,首先必须是干部身份,其次要求在编在岗。工人身份的人员,一般情况下是无法过渡为公务员的。即使过去的聘干身份人员,如果在管理岗位担任实职,才有可能在一些省份根据省组织、人事部门文件要求,过渡为参公人员,大部分省份都严格规定不管是何种情况,也不管是事业单位,还是行政机关工人,工人都不能参公或者成为公务员。
2、人社局的下属部门,在机构改革后,职能进行整合,养老保险站属于社保局的内设股室,一般不单设。人社局根据《劳动合同法》管辖范畴,只管理法律规定以内的劳动者相关事项。社保就业劳动仲裁三大项,基本都参公,有的地方可能就劳动仲裁或者监察大队没有参公。公务员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一般职工管理基本上都要交由组织部管理,人社局瘦身还是比较明显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首先应该实行参公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个职能不可能并入行政机关,也不允许并入行政机关。因为社会保险行政和经办是社会保险制度落实的两个环节,不能合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2009年机构改革的时候人社部就要求实行参公管理,孙宝树副部长有专文批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有的省份已经实现省直垂直管理,当然也是全部参公管理。不过个别地方还没落实,这是个别人个别地方的原因,是应该参公的,不参公对绝大多数经办人员是损失。
参公社保局有前途吗?
参加社保局当然有前途啦,在社保局的话大多都是几个有编制或者学历蛮高的人在社保局的话可以帮大家处理好问题,积攒一些社会的人气还有让大家更熟知,你在工作经历方面有多一个经理在社保局工作话是非常体面的一个事情。要认真对待就好啦。
有前途。
参公单位就是参照机关单位管理的事业单位。
这样的单位比较多,但是国家现在严格控制新的单位再出现参公单位,对于原有的单位进行整合分离,确保以后参公单位逐步退出。在过去体制下,确实有其存在的必要,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一些单位通过改革逐步的适应了社会发展,也促进各类单位进行改革,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效益。
公益二类养老保险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根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实施范围
此次改革的范围包括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按照《***中央***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城乡养老保险人员参公管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城乡养老保险人员参公管理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