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关于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关于浙江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浙江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2.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年龄及退休年龄有关吗?
  3. 浙江地区工伤护理费补助标准是多少?
  4. 浙江地区工伤护理费补助标准是多少?

浙江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的规定,浙江省工伤鉴定标准如下:

关于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8)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级伤残

1、极重度智能损伤;

关于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8)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等等。

关于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8)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二级伤残: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等等。

***伤残: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年龄退休年龄有关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年龄及退休年龄是没有关系的。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条件限制,也就是要乘以百分之六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地区工伤护理费补助标准是多少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地区工伤护理费补助标准如下:
1. 住院护理费:按照每人每日45元的标准发放
2. 门诊护理费:按照医疗服务费用的10%一次性发放,最高不超过3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为参考,具体的工伤护理费补助标准可能因个人情况和地区政策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工伤保险机构获取最新的补助标准信息

浙江地区工伤护理费补助标准是多少?

回答如下: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浙江地区工伤护理费的补助标准为:按照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90%补助,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指的是医疗服务项目费用中除个人自付部分外的费用标准。具体补助标准还需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情严重程度、治疗方式、医疗机构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关于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关于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