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九十年代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九十年代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1953工伤保险规定?
  2. 1994年前老工伤的政策?
  3. 2008年工伤赔偿标准?

1953工伤保险规定

1953年1月2口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废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九十年代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九十年代工伤退休后有什么补贴)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994年前老工伤的政策

与时俱进的法制中国!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普通法《工伤保险条例》是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己受到亊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这就是最有力的规定。

2008年工伤赔偿标准

十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6个月=11640元

九十年代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九十年代工伤退休后有什么补贴)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就业补助金:1940元/月×4个月=7760元

医疗补助金:1940元/月×1个月=1940元

九十年代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九十年代工伤退休后有什么补贴)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合计:21340元

九级:伤残补助金:1940元/月×8个月=15520元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九十年代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九十年代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