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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失业保险如何进行异地转移
- 2、失业保险关系怎样转移
- 3、失业保险金转移手续
失业保险如何进行异地转移
失业保险异地转移流程: 申请范围 已办理失业登记,而本人户口不在本地,需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往户籍地的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法律主观:失业保险的转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一)凭身份证办理异地转***系函;(二)凭联系函到参保地就业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三)转移金额到账后,持转移单、人事档案、户口簿到市公共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办理失业登记。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当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即可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的领取流程是指失业保险的申请者需要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申请。
失业保险关系怎样转移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先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先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
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函,并注明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户名、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
失业保险金转移手续
1、单位或个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或流动后,原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收,并办理接续手续。
2、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3、“失业保险的转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4、法律分析:需要办理手续如下,不需要接受涵之类的东西。办理失业保险转移需要的资料: 户口簿、本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明、2寸照片2张。不需要接收函之类的东西。
5、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先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
6、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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