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1996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1996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1996年以前我国工伤保险规定是什么?
  2. 1988年工伤条例是怎样?
  3.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4. 1996年以前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怎么给?

1996年以前我国工伤保险规定是什么?

1.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单位工作职工,包括全职和***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1996 (工伤保险办法1996)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 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应当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对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工伤、职业病或者因工死亡支付医疗费、伤残津贴工亡抚恤金费用

3. 工伤认定标准:工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在工作任务范围内发生;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或者因工作原因加重既往疾病导致的损伤。

《工伤保险条例》1996 (工伤保险办法1996)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4. 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由当地***规定。

总之,1996年以前我国工伤保险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工伤保险条例》1996 (工伤保险办法1996)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988年工伤条例是怎样?

1988年至1994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该《办法》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替代,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 第586号)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30日之前没有《工伤保险条例》,涉及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规定于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其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些文件中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1996年劳动部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26号),经过几年的试行指导,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替代,而2010年12月8日***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586号)取代了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以前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怎么给?

1996年前发生的工伤,是在地方施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也称“老工伤”,目前有不少省市已经出台文件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将原由单位发放的定期待遇,改由工伤保险按月支付,再也就解决个旧伤复发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支付问题。没有其他补助。但可以惠及的是,“老工伤”目前在职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按伤残等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

其他没有了

1996年以前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由社保部门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1996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1996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