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2017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2017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2. 工伤交通打车费报销吗。有什么参照标准?比如说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没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大部分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算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2017 (工伤保险法2020)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案来看,肋骨骨折(不是很严重,可能只有一根,最后鉴定的级别不会很高,可以只有十级)与煤气中毒事故是否有直接的关系,谁也没有直接认可的证据;并且你到村级卫生所处理了面部,从某种层面讲,可以理解为初次诊断,所以本案胜算不大。但举证责任主要是单位自己要有起码证据说明肋骨骨折与煤气中毒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有一定的胜算。  建议本协商解决。

工伤交通打车费报销吗。有什么参照标准?比如说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没有?

1、工伤伤残鉴定费是可以报销的,交通费也可以报销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2017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2017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7 (工伤保险法2020)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工伤保险条例》2017 (工伤保险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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