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企业工伤保险条例2004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企业工伤保险条例2004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
  2. 98年以前有工伤赔偿吗?
  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哪些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

当在工地上班发生工伤时,要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包工头是个人,双方之间是形成的最大可能被认定为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工伤赔偿主张就难以实现,当找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将以种种理由譬如不是其单位员工等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种情形的工伤赔偿,发包单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在工伤发生时应立即报警,送医救治。

98年以前有工伤赔偿吗?

1.《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并没有专门的《工伤保险条例》。 2.当时如发生工伤事故,一般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3.如果当时没有通过工伤处理,那么就超出了工伤赔偿的时效,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哪些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企业工伤保险条例2004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企业工伤保险条例2004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