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监督检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监督检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鉴定人员还受贿赂吗?
  2. 工伤认定申请后会有人打电话来核实情况吗?
  3. 工伤认定书一直没批下来打市长热线有用吗?

工伤鉴定人员还受贿赂吗?

1.通过贿赂的方式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获利是违法的,而且可行性不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并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规定做出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监督检查 (工伤监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工伤职工可以结合自己的伤情比对《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相关条文,对自己的伤残等级进行估算。

3.如果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监督检查 (工伤监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4.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医疗专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将受到相关部门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认定申请后会有人打电话来核实情况吗?

有必要的话会,但是可能性很小!一般做法是委员会认为你的工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他们会直接给你打回去,然后要求你在规定时间内像***、人民政府或者省一级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诉!

工伤保险条例监督检查 (工伤监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认定书一直没批下来打***热线有用吗?

  工伤认定是从劳动者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超过或者接近60天时间,伤者应该打劳动局工伤科的电话进行咨询,事关劳动者本人切身利益,劳动者应该主动联系工伤科工作人员,超过60天还没有任何认定书的消息的话,劳动者试试***热线也无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监督检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监督检查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