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历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历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2019年出的工伤到2021年赔是按那一年的标准?
  2. 工伤鉴定等级后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复发单位还管吗?

2019年出的工伤到2021年赔是按那一年的标准

在2019年发生工伤并获得了工伤赔偿,而赔偿金额未能在2019年内全部支付,那么剩余的部分在2021年赔偿时应按照当时的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历程 ()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工伤赔偿标准通常会受到当地政策和法规的影响,因此可能会随着时间而变化。如果您不确定当前的标准是什么,建议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律师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2019年出的工伤到2021年赔是按照2021年的标准赔付
1.根据《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生工伤的时间点越近赔付标准则越高,赔偿标准会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而不断调整。
2. 因此在2021年,工伤赔付标准相较于2019年有了一定的提高,且始终按照赔付时的标准进行计算和赔付,因此2019年出的工伤到2021年赔是按照2021年的标准赔付。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历程 ()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工伤鉴定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复发单位还管吗?

  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和厅官留薪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致残,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经过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标准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治疗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按月支付工资和***待遇。  但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自领取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之日起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旧伤复发费用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前旧伤复发是36条,现为38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历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历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历程 ()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