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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回答:2014年4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以(法释〔2014〕9号)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共10条,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处理方式,并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行政审判程序作了规范,细化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
《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规定有以下内容: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因为劳动关系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其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上下班发生事故算工伤是从哪年规定的?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关于“工伤”的概念,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上下班发生事故算工伤是2003年的岀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但到了2010年,修订为”(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14)身体各部位骨折?
1、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的意思是如果骨折接上后,其功能没有受到影响,和原来一样。
2、环指末节指骨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构成工伤十级。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工伤的计算方法?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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