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讲解课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讲解课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保险公司和工伤经办部门都要发票原件怎么办?
  2. 社保局认定不是工伤,行政复议推翻工伤认定后面该怎么办?
  3. 受工伤,医院之前没开休假单,可以后补吗?

保险公司和工伤经办部门都要发票原件怎么办?

商业保险,可以用***复印件

工伤保险条例讲解课件 ()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工伤保险是社保性质,必须要***原件,所以用工伤保险报销

2、工伤保险报销完后会给你一个报销分割单(就是显示已经报销了多少钱的一个清单);

工伤保险条例讲解课件 ()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拿着报销分割单,各种报销资料的复印件再去用商业险按比例报销剩余部分。(因为有报销分割单,这个时候你就可以提供***复印件)

商业保险,可以用***复印件。

工伤保险条例讲解课件 ()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工伤保险是社保性质,必须要***原件,所以先用工伤保险报销;

2、工伤保险报销完后会给你一个报销分割单(就是显示已经报销了多少钱的一个清单);

3、拿着报销分割单,各种报销资料的复印件再去用商业险按比例报销剩余部分。(因为有报销分割单,这个时候你就可以提供***复印件)。

扩展资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社保局认定不是工伤,行政复议推翻工伤认定后面该怎么办?

如果行政复议撤销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人社局应当重新进行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受工伤,医院之前没开休***单,可以后补吗?

1、如果的确是工伤的话,医院之前没有开,后面可以去补办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讲解课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讲解课件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