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3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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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伤认定流程

法律分析:申请申请人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受理: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3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劳动保障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

重庆 工伤认定办法 规定的流程是什么? 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 职业病 (以下统称“职工受伤害”)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 工伤认定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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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表》后,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

工伤认定后下一步的程序是根据情况可以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自己的劳动能力没有受到影响,那也没有必要申请伤残鉴定,无需申请伤残鉴定的话就是协商赔偿的数额,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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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述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理意见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3日由重庆市人民***以渝府发〔2012〕22号印发。

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重庆工伤管理条例

法律主观:(一) 医疗费 治疗 工伤 所需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重庆市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39335元、最低为27867元;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1161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法律主观:工伤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医疗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劳动能力鉴定 费用:根据鉴定发票确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1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提:解除或 终止劳动关系 ,具体标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重庆市工伤8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因工致残职工发生工伤,因受伤致残程度达到8级的,由企业一次性支付2万元补助金。

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八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而[_a***_]如果与用人单位解约的,还可以按省级人民***的规定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外可按该省规定的标准获得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重庆市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理意见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3、《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和《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63号)予以废止。

4、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和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计算所得。

5、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则。 《湖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联系,停发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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