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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七)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广西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期限是12个月。该补助金是指在工伤保险患者发生工伤并经过医疗治疗后,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的一次性医疗费用补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令(第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院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什么样的修改呢?
1、新条例将原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
2、(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
3、问题一:《工伤保险条例》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8日,***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4、年***院对《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作了修改,省***也对我省的工伤保险政策作了调整,《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急需修改。
5、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修改,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同时还规定了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令(第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令第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自治区人民***令第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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