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释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的释义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
  2.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案例?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款解释,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属于强制性规范),如果用人单位不投保,那么可以去相关部门举报,该部门对未参加投保的单位进行责令改正(即补交保险费),并且按未交保险费的时间缴纳滞纳金,如应交1000,未交1000,未交费天数为10天,那么每天交5角,十天就是5元了,如果单位在不缴纳,那么,罚款,即罚款1000到3000元,但是这些钱都不是你的,哈哈。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支付费用。对于第二款: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费的,只要职工发生工伤,那么按照参保条件对待。相当于,一视同仁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三款: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费的,一次发生的费用,不如,利息等等都是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当然谁承担多少,那是2个部门协商的时了。

工伤保险条例的释义 ()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案例?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的释义 ()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待遇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的释义 ()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为遏制小伤大养、休工无限期等现象,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治疗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 60岁退休。

【法律依据】

根据1***8年6月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释义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释义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