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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管理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一条为了实施***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1、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可以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备案手续;工伤保险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合格验收的期限。
2、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不能由用人单位投保,使用建筑工程的,按建筑工程参加工伤保险。
3、工伤保险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建设项目竣(交、完)工合格验收的期限。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相关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建筑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实行按工程项目参保,工伤保险费在项目开工前按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5‰由项目业主代缴,代缴的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预付款范围。
5、法律主观:建设工程的工伤保险,一般是由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为劳动者缴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本人不缴纳。而用人单位缴费的数额则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来确定。
6、建设工程中,工伤保险的缴纳比例一般为1%;但是,也有的企业缴纳0.5%和0%等。新建项目(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应缴工伤保险费=工程合同总造价(税前)×0.08%。
谁有《合肥市工伤保险条例》的全文?
1、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条例的出台,旨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确保用人单位已经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
2、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第一条为了实施***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法律依据: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5、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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