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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近日,《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津政令2019年第14号)经市人民***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天津新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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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向该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2003年12月1日公布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3年市人民***令第12号)同时废止。

天津新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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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是按照上一年度社平均工资调整每年社平均工资都在上调,自然社保缴费基数也同样会调整。按照规定天津市社保基数上限为22434元,下限为4400元。缴费基数为3364元。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天津新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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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停工留薪期标准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 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 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天津工伤赔偿标准2023

工伤骨折赔偿2023标准如下: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伤残津贴标准则是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若是伤残津贴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天津工伤赔偿标准

天津市的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医疗费、工伤失业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多项内容。

法律主观:天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依据包括丧葬费,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是:一级2820元、二级26***元、***2575元、四级2452元。

有统一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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