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旧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新修订的工伤保险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1996年以前我国工伤保险规定是什么

1、年工伤保险规定是:(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

旧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新修订的工伤保险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3、年9月30日之前没有《工伤保险条例》,涉及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规定于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其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些文件中。

旧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新修订的工伤保险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4、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是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1996年8月12日颁布,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5、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工伤,于2004年1月1日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撤消、破产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有关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撤消、破产的规定执行。

旧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新修订的工伤保险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工伤保险条例新旧对照

1、新旧工伤保险条例五大区别:关于工伤适用范围:旧《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根据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新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按《新旧伤残等级套改办法》规定:二等甲级套改五级。

5、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修订部分

1、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修订部分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条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一定的修改,而与《社会保险法》涉及的工伤保险内容基本相同。

2、工伤保险条例解释解读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起失效。《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3、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经江苏省人民***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该办法将从6月1日起施行。

4、未参保缴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全部待遇。《新工伤保险条例》,是***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部分改动的规定。该条例于2010年12月20日颁布,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5、《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旧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旧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