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律师讲座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律师讲座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公司骨折后,被领导忽悠没报工伤,一个半月过后还能报吗?
  2. 个人跟请律师处理工伤有区别吗?
  3. 因公殉职与工伤有何区别?

公司骨折后,被领导忽悠没报工伤,一个半月过后还能报吗?

公司骨折后,被领导忽悠没报工伤,一个半月过后可以报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律师讲座 (工伤保险法论)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律师讲座 (工伤保险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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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律师讲座 (工伤保险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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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个人跟请律师处理工伤有区别吗?

劳动者发生了工伤事故,或者因职业病造成伤害的,不管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都依法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生产待遇,该由工伤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其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劳动者个人和委托律师处理工伤保险***,从法律的角度是没有区别的。但是因为律师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对法律法规的研究更透彻,对法律问题的分析更深入准确。

如果劳动者认为有必要的话,不管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还是通过司法手段,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参与仲裁或诉讼。

因公殉职与工伤有何区别?

因公殉职和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是一样的,但是单位赔偿有区别吗:没有任何区别,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即可。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律师讲座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律师讲座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