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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第二十七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40%。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江苏省工伤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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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及生活护理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赔偿标准及依据具体如下: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江苏无权进行变动或调整,因此,关于该项费用的赔偿没有变动,与原赔偿标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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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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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发生的费用。 通常情况下,江苏省工伤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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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办法》已于2005年1月24日经省***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伤赔偿最新标准(一)、医疗费 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相关数据口径 2023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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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扬州市(江苏省)标准分别为3万元和5万元。

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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