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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赔偿条例实行之前出的工伤事故怎么办

发生事故伤害后,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情况特殊可以适当的延长。如果用人单位在该期间内不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之前的工伤-工伤保险实行前的工伤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如果“老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月1日前,那只能按老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赔;如果日期是在2011年1 月1日后(含该日),那就可以按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赔。最大的区别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新条例较老条例的待遇提高了一倍还多。

工伤保险条例之前的工伤-工伤保险实行前的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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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是什么意思

老工伤,是指1996年10月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之前的工伤,按国家规定,已经纳入社会统筹。但按各地规定,并非完全能够按照现行工伤 保险法 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老工伤”的待遇由原单位(托管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新工伤”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各项工伤待遇等由用人单位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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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人员应该是指“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工伤发生在工伤保险政策出台之前或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

根据律图网查询显示,老工伤是指1996年10月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之前的工伤,按国家规定,已经纳入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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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新的工伤,需要重新申报工伤,取得工伤认定书。如果是旧伤复发,不需要查询认定工伤,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对以前的工伤如何解决?

1、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

2、除享有工伤医疗之外,因为工伤致残影响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工资实行补差,达到受伤前一定标准

3、法律主观:老工伤这样处理 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原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2004年1月1日以后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按《条例》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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