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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1、参考:江苏省人民***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2019江苏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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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条本市将逐步建立工伤医疗康复和工伤康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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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5、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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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9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低于《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放的低于部分不再追补。

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单位。即与享受工伤待遇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 5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6医疗费用 1挂号费 1标准:医疗机构收取的挂号全额 2基数:医疗机构收取的挂号全额 3列支渠道:工伤保险基金

扬州市2019年新工伤保险条例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3、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根据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新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16日***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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