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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工亡第226号文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最新江苏省工伤工亡赔偿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证明确定。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被工伤保险条例替代了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被《工伤保险条例》取代,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2、应该执行2O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归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3、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废止时间为2007年12月21日。但是,废止之前,因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不再适用。
废止的劳部发(1996)266号还有法律效力吗对四级伤残已年满60周岁的职工...
只有266号,是《企业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是工伤保险的政策。早就2004年起就被《工伤保险条例》所代替。而且现在也不会有1996年的工伤了,就是把他当成文件也没有地方去用了啊。
有有效期限,认定工伤必须在一年之内申请。超过一年,工伤认定就失去了有效期。
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其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在受伤后一年内,要求企业给你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在医疗终结后一年内提起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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