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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全文

1、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长春工伤保险管理条例-长春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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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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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伤保险待遇怎样规定的?

第六条以市州为单位建立调剂金的,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先使用统筹地区储备金;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州调剂金进行调剂支付;调剂金仍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垫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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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四)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的保险待遇:(一)因工负伤所需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全额报销;(二)住院治疗的由企业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1115个月工资。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增加30%。

长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1115个月工资。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长春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8%,个人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7%,个人不交钱。

长春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0%缴费,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7%,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5%—2%,职工个人不缴费。

吉林省工伤保险

1、本通知执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和确定范围。 调整和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

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肢、矫形器、***眼、***牙和配置轮椅等***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

3、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调整的标准有以下三点(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9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伤残每月增加181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72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63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586元的再增加30元。

5、法律主观:黑龙江一般情况下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赔偿1:工伤工资照发,报销医药费,一般没有奖金和绩效奖励。

2019年吉林***春市新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算工伤吗

1、法律分析:下班途中摔倒不是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不是本人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才可认定为工伤。至于员工自己不慎摔倒的,应当由员工本人自行承担责任

2、上班路上摔伤不属于工伤。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3、职工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分析:在长春市进行伤残鉴定需要到长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法律依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省和市(州)应当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无锡市人民***《关于贯彻***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查询吉林人民******,吉林省人民***令242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9年9月10日省***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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