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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工伤的三个必要条件
1、法律主观:工伤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如下: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2、法律主观:满足工伤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劳动者必须存在伤害后果,这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工作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劳动者所遭受的伤害是由于其所从事的工作所导致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工作原因。
4、工伤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如下: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应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上下班途中”?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2、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包含两方面要素: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在公司宿舍居住,下班后出去买菜受伤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为工作的原因而产生事故,这种情况在工伤认定中比较常见。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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