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重庆市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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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工伤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医疗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的误工工资视同停工留薪期职工工资***待遇)。
重庆工伤赔偿标准具体如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法律主观:重庆工伤的赔偿标准是医疗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如果构成伤残的,可以按照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到六级还有伤残津贴。
法律主观:若是工伤八级伤残,则赔偿标准: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
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重庆市工伤10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不同,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主观:工伤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医疗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法律主观:若是工伤八级伤残,则赔偿标准: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
重庆工伤赔偿标准具体如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重庆市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
2、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不同,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14784元、最低为2295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4个月,即17005元。
5、(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20个月,二级18个月,***16个月,四级14个月。
6、【法律分析】重庆工伤九级赔偿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个月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九个月工资。以上待遇的前提是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重庆市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 ,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新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下面是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条例》实施后死亡的,享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丧葬补助金以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死亡时领取的伤残津贴为计发基数。
3、《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和《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63号)予以废止。
4、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则。 《湖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联系,停发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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