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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关于 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细则的回答为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 工伤 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的信息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赔偿以及抚恤金应由当地保险公司支付,由当地保险公司支付的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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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院令第586号)已经于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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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在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也将担负相关责任人社部昨天就此公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妥善解决工伤保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我省工伤保险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1、第一条 为实施***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第一条 为实施***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4、第一条 为了实施***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5、标准:根据北京市***器具项目费用限额支付。要求:工伤职工需要配置***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1、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2、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4、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三章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三条 职工有***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5、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6、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篇1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当中,工伤保险条例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条件,因为它关系到工商的一些赔偿问题,这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但是实际上很多普通老百姓对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并不是特别了解,是需要进行释义的。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近日,《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津政令2019年第14号)经市人民***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2003年12月1日公布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3年市人民***令第12号)同时废止。

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

近日,《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津政令2019年第14号)经市人民***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子女不满18周岁计算至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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