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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征收办法-征收工伤保险基金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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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保险条例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共六十七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征收办法-征收工伤保险基金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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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目前修改了一次。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安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征收办法-征收工伤保险基金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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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一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

3、《安徽省人民***关于修改〈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11月17日省人民***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社保2023的新规定 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在2023年年底前***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北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范围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

5、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6、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缴费工资、伤残津贴或者养老金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为基数计算。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6月30日,省***颁布《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令第169号)。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陕西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第十条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2、第九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 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 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3、法律主观:陕西省九级工伤赔偿标准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

4、工伤赔偿标准2023陕西: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

5、法律主观:陕西省 九级工伤赔偿 标准如下: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

江苏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5万元,六级5万元,七级5万元,八级5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其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程序、受益人、补偿标准等。

为贯彻实施《 工伤保险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妥善解决工伤保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我省工伤保险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办法》已于2005年1月24日经省***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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