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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否有效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并未废止,依然属于效力性规定。只是有部分内容被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所替代了。

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有效吗-深圳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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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十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3、你好,根据你提供的相关信息,你的情况是属于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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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客观:人社部24日就《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和支付,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相关用人单位的权益。

5、《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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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法律分析:如果被认定为伤残等级,则按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到四级伤残还可以领取伤残津贴。五级到十级人员主动辞职的,可以领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分析:深圳市工伤赔偿标准与国家标准一致,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因工伤残员工基本生活,对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进行抚恤,根据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综上问题所述,深圳工伤赔偿标准如上,用工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遵守以上规定,建议根据标准索要赔偿维护自身权益。

...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1、第五条修改为:“市***设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主管深圳市工伤保险工作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因工伤残员工的基本生活,对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进行抚恤,根据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4、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5、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央组织部拟订 1981年7月13日***中央、国务院转发已被1986年9月15日***中央、***院公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代替。

6、***院令586号是对原375号令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并非废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重新公布施行。

工伤三年了还有效吗

1、工伤鉴定有效期是三年。在三年期限内,工伤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超过三年则需要重新鉴定。但是在三年内,如果病情有变化或发现新的问题,也可以重新鉴定。

2、工伤三年已经无效了。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一年之后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已过时效。

3、不能,受伤已经三年是无法申请认定工伤的,但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要求单位支付赔偿。根据规定,工伤鉴定应当在受伤后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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