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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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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院令第58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令第117号)规定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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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得12个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广西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期限是12个月。该补助金是指在工伤保险患者发生工伤并经过医疗治疗后,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的一次性医疗费用补助。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

1、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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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有这些: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让劳动者可以及时获得救治;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从根本上减少工伤的发生;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基金会承担费用。

3、我国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让劳动者可以及时获得救治;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从根本上减少工伤的发生;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基金会承担费用。

工伤理赔的依据是全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还是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首先按***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或是授权各省(市)制定的,则按各省(市)的规定作为依据。

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级或者市级规定进行计算的。

全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一样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的主体是谁

1、法律主观:工伤保险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法律分析: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是职工、雇工。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是职工、雇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4、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费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5、【答案】:A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是

法律分析: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是职工、雇工。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权利义务主体、保险待遇项目和支付时间不同的工伤待遇项目,权利义务主体、时间条件各不相同。

工伤保险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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