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工伤保险条条例释义,以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工伤保险条例之第及释义
- 2、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为工伤的“工作时间”
- 3、《工伤保险条例》条文释义与案例分析epub下载在线阅读,求百度网盘云...
- 4、工伤职工哪些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5、应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之第及释义
1、【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基数和数额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为工资总额 关于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2、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为工伤的“工作时间”
1、“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2、主观过错: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其他:特殊情况下构成工伤,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
3、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时间按合理原则由人力***社会保障局确认。
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你父亲是因为身体不舒服下班,晚七点发病的。所以基本上不能认为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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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条文释义及案例分析》内容简介: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
2、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
3、在内部控制的实务和操作方面力求系统、注重实效。
工伤职工哪些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法律分析:当出现当事人丧失了享受待遇的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形时,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些情形或不满足基本条件,或在程序鉴定上不主动配合,故无法认定是否为工伤以及是否享受待遇。
法律分析: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法律分析: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亲属死亡的,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应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上下班途中”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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