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人社部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农民工工伤保险最新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超退休年龄民工是否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1、法律分析:男的超过60周岁,女的超过55周岁的,劳动局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将不在享受劳动法保护,也就不能购买工伤保险,也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法律主观:超龄的农民工即使因工作原因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赔偿范围是按照侵权损害赔偿治疗工伤的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费等,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器具费等。
3、第四,《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2019年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新政策全文
第六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10%至30%提取储备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突发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垫付并列入下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中。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同步实施,《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一条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地)实行全市(地)统筹。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农民工在工地因自己突发急病死亡的,施工方该怎么赔偿?
1、(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各省安全生产条例,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4、法律主观:工人在工地上突发疾病属于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赔偿项目。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同样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赔偿项目。
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1、各用人单位不能以农民工为理由逃避缴费义务,损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农民工在受到工伤时,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使用实名制有一定作用,但是鉴于农民工在建筑施工中的流动性比较大,实际执行比较困难。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农民工本人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
4、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经核实,以瞒报工资总额及职工人数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人社部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最新规定、人社部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的[_a***_]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