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工伤保险条例有没有废止,以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废止时间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原规定的废止时间
- 2、我想知道旧的工伤保险条例现在用不用?
- 3、人社部(2013)34号文件是否作废
- 4、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现已废止了吗?
- 5、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有没有被废止
- 6、四川省政府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废止没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原规定的废止时间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6年4月1日经省人民***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当然,《试行办法》早在2003年就被《工伤保险条例》取代,2007年更是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废止,但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在删掉上述内容规定后并未作出新的明确规定。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废止时间为2007年12月21日。但是,废止之前,因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不再适用。
***院令586号是对原375号令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并非废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重新公布施行。
《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办法》已于2005年1月24日经省***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个是肯定有的。参考:江苏省人民***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我想知道旧的工伤保险条例现在用不用?
1、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新旧法适用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3、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现在辞职的话,仍是按之前的标准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5、【法律分析】:不能。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概念: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6、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该执行2004年的。如果涉及具体诉讼,你直接援引新法即可。
人社部(2013)34号文件是否作废
1、没有作废。人力***社会保障部是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2013〕34号)文件,对妥善解决《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为认真贯彻执行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现就进一步 做好我省工伤保险工作,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3、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解决。人力***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4、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是长期待遇,按照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规定,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现已废止了吗?
1、未明文规定作废,但是现在实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并未废止,依然有效。
3、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废止时间为2007年12月21日。但是,废止之前,因为***院《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不再适用。
4、新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老工伤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于新发生的工伤来讲,《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无效了,但对《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依然有效。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有没有被废止
1、“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残废者,属于综合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其缴纳综合医疗保险费;五至六级残废者,属于综合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其缴纳无工作期间的综合医疗保险费。
2、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因工伤残员工的基本生活,对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进行抚恤,根据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废止没
1、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新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并未废止,依然属于效力性规定。只是有部分内容被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所替代了。
3、***院令586号是对原375号令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并非废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重新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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