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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器具的,应当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5、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可以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两部分,根据伤残等级情况,分别按工资×月数,工资×百分比计算。
广西工伤保险参保指南及赔偿标准
(四)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
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规定。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规定。康复治疗费。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876680元。
五至六级补贴社保;七至九级伤残补助金由本人13个月工资依次递减,再根据当地标准解约时补贴医疗就业补助金。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应当在30日内报告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从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广西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令第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应当在30日内报告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从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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