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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最早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款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结束劳动、工伤关系可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10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个月本人工资,需护理的一次性领取护理费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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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五)***器具费标准:广东省工伤***器具限额标准。要求: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六)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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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7全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广东省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1、工伤职工应当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2、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职工,可遵循就近转院的原则,转往当地有治疗条件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院救治,或转回广州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款最新:最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7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4、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期和工伤残疾评定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5、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6、劳动能力鉴定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9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1998年前颁布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有没有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1月1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最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7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0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第九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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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第四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以下统称被保险人)。第三条 工伤保险应当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

【5】、一次性伤残[_a***_]补助金:前提是终止劳动关系,其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50个月、六级伤残40个月。由单位支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

工伤保险条例是哪年开始实行的

1、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的时间是2004年1月1日,该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济和经济补偿而提供的重要依据。

2、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最早是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最早是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

4、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日期为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于2003年12月31日颁布的,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5、由***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2月20日《***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制定机关是***院,目前修改了一次。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款最新:最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7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并依法处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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