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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以前我国工伤保险规定是什么

1、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的版本-工伤保险条例2017修改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年9月30日之前没有《工伤保险条例》,涉及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规定于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其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些文件中。

3、年2月26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并在全国逐步推开。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的版本-工伤保险条例2017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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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工伤,于2004年1月1日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撤消、破产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有关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撤消、破产的规定执行。

5、年2月26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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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10月前适用:【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疗。

2004年以前执行的工伤赔偿规定是什么?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04年7月按规定支付的原伤残抚恤金、工伤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标准,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你说的情况,五级伤残赔偿十六个月的工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五级伤残也是赔偿十六个月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如下:《工伤保险条例》(2004版)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工伤补偿标准,1996年10月1日之前,实行的是《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指定的规定,基本上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标准较低,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补偿。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工伤赔偿标准1996年和2004年工伤有区别吗

老工伤按国家规定,已经纳入社会统筹。但按各地规定,仅可以享受新发生的待遇。因此,老工伤四级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偿。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年龄的大小是否影响赔偿数额是存在地区差异的,不能一概而论。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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