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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保障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二项-工伤保险条令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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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二项-工伤保险条令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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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省,哪些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广东省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里供职的人员,都可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

1、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二项-工伤保险条令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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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工亡的法律意义: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依法享受工亡待遇。工亡的认定:工亡由劳动部门依法认定。

9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劳动者报告的工伤事故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报告的工伤事故进行认定,并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医疗机构

2、《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包括基本宗旨和基本原则两个方面,它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灵魂,贯穿于《工伤保险条例》各个方面的内容之中。

3、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58亿人,其中农民工6131万人;条例实施至2009年底,认定工伤420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080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434万人。

4、根据在职缴费年限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数来确定发放月数。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其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程序、受益人、补偿标准等。

6、决定出台的背景。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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