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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赣州市工伤保险条例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无欠缴工伤保险费和补充工伤保险费;经市本级、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试点改革内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及其改革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以下项目: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

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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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赣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应向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赣州市人力***社会保障局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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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与办法须知

1、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保险的单位为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简称新办法)***用列举法明确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登记的业务范围,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业务范围跨行业的,按照用人单位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4、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具体待遇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通过以上细节,可以更好地理解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内容和实施要求。同时,也需要注意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6、根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工亡的次月起计发。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2021年7月2日《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受伤职工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金。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关于贯彻实施***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同时废止。

工伤认定,第一条 市(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参加市(地)级工伤保险的工伤鉴定。根据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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