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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是:“职工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职工治疗工伤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待遇。

工伤保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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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工伤1至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只能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这两项 待遇,不能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就是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与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巨大区别。

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死者生前供养的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的亲属,按照死者生前工资标准支付,此费用按月支付。对于该费用的终止时间,应理解为支付到被供养人有生活来源或者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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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伤保险赔偿条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国务院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分为工伤医疗费用赔偿、工伤津贴赔偿和工伤残疾赔偿三类。

工伤保险法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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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伤保险法以安全生产,保证工人健康为宗旨,具有特殊性的基本原则包括:雇主责任、无条件赔偿、科学鉴定标准、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并列授权(避免重复给付),风险补偿与风险预防和职工康复相结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是关于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以及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问题的规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如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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