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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条例》实施后死亡的,享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丧葬补助金以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死亡时领取的伤残津贴为计发基数。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和《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63号)予以废止。
重庆市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
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不同,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14784元、最低为2295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重庆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4个月,即17005元。
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享受。(6)***器具费:按国家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重庆工伤赔偿办理条件
法律主观: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用人单位自工伤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构成工伤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工伤必须有人身伤亡的客观结果; 受到人身伤害的人必须是与企事业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既是企业的合法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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