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工伤保险条例有无废止,以及工伤保险条例是否废止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现已废止了吗?
- 2、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原规定的废止时间
- 3、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废止了吗
- 4、《社会保险法》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现已废止了吗?
未明文规定作废,但是现在实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并未废止,依然有效。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废止时间为2007年12月21日。但是,废止之前,因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不再适用。
新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老工伤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于新发生的工伤来讲,《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无效了,但对《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依然有效。
目前实施的是《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16日***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原规定的废止时间
1、注意:1999年9月10日江苏省人民***令第162号发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2、《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6年4月1日经省人民***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3、当然,《试行办法》早在2003年就被《工伤保险条例》取代,2007年更是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废止,但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在删掉上述内容规定后并未作出新的明确规定。
4、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废止时间为2007年12月21日。但是,废止之前,因为***院《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不再适用。
5、***院令586号是对原375号令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并非废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重新公布施行。
6、《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办法》已于2005年1月24日经省***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废止了吗
1、《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进行了修订,而不是由新法代替旧法,所以并不存在旧法废除的问题。2015年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于2011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并未废止,依然有效。
3、***院令586号是对原375号令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并非废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重新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法》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规定,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佛山市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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