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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赔偿

1、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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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此,工伤责任进入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3、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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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只有与工作有关的伤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个伤者可以和公司协商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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